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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诉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不予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诉被告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928行初3号
  •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不履行法定职责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冯**,女,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孙会娟,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 被告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住所地:濮阳市建设中路。

  • 法定代表人刘**,局长。

  • 委托代理人刘宏伟,该局干警。

  • 委托代理人姚进智,该局干警。

  • 第三人徐会增,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丽君

  • 审判员苏景民

  • 审判员李翠英

  • 代书记员徐朦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