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冯**诉被告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冯**,女,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会娟,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住所地:濮阳市建设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宏伟,该局干警。
委托代理人姚进智,该局干警。
第三人徐会增,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丽君
审判员苏景民
审判员李翠英
代书记员徐朦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