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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罗*、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罗*、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何**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罗*、何**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5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76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670元,共计人民币3946元,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206号
  •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吴**,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马伟华,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立案、代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代为提出、接受调解、和解,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

  • 被告罗*,女,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 被告何雄兵,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兴华

  • 人民陪审员易新能

  • 人民陪审员沈顺珍

  • 书记员颜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