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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司沐川县支行与刘**、蒋**、邓**、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司沐川县支行与被告刘**、蒋**、邓**、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司沐川县支行以被告已还清欠款本息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原告中国邮政**司沐川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沐川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52.00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沐川县支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川1129民初159号
  •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沐川县支行。

  • 负责人:廖**,该支行行长。

  •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张盛全,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陈伟,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刘**,男,汉族。

  • 被告:蒋**,女,汉族。

  • 被告:邓延深,男,汉族。

  • 被告:邓**,男,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彭淑容

  • 书记员黄梦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