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司沐川县支行与被告刘**、蒋**、邓**、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司沐川县支行以被告已还清欠款本息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原告中国邮政**司沐川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沐川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52.00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沐川县支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沐川县支行。
负责人:廖**,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张盛全,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陈伟,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男,汉族。
被告:蒋**,女,汉族。
被告:邓延深,男,汉族。
被告:邓**,男,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彭淑容
书记员黄梦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