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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代理人窦**,被告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诉称,被告未婚先孕,逼迫原告与其结婚。双方相互了解不足,婚后因性格不和,无法正常沟通,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经常因言语不合,话不投机而吵架,被告多次动手殴打原告,因为伤害都不大,所以未报警。被告还怀疑原告有外遇,经常指责、谩骂原告。在这状况下生活原告非常痛苦。2015年9月22日,原告和被告通过电话争吵后,非常绝望,想自杀,用剪子将自己的腹部刺伤,到医院抢救。目前,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马一×由被告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平均分割;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武**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不实,我没有逼迫原告结婚,双方自2005年相识恋爱至今已经有10年了,婚后共同生育子女,有较深的感情基础。期间我们没有矛盾,也没有争吵,现在我对原告还有感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相识恋爱,2009年5月11日登记结婚,2013年1月20日生育一子马一×。双方婚后租住房屋,2010年8月搬至天津市××区××道××园××号楼××号被告父亲名下的私产房屋居住。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后逐渐发生矛盾。自2015年8月20日原告离开婚住房,2015年9月22日,双方发生争吵后,原告用剪刀刺伤自己的腹部,经治疗伤口已痊愈。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陈述其有赌博的习惯,负有大笔债务,双方有关于婚外情的微信往来,但并不属实,被告称希望原告为了孩子和家庭能回心转意,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结婚证复印件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均为家庭生活做出了贡献。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达到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且被告称双方仍有感情,为了家庭和孩子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生活中相互包容,消除隔阂,妥善解决婚姻中出现的问题,共同创造和谐美满的家庭环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红民初字第5338号
  •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男,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窦树华,天津津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武**,女,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苗久坤

  • 书记员谢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