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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刘*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组成由代理审判员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罗**共同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何*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覃**、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刘*乙。婚后原告为了照顾年迈的母亲大多数时间是在娘家居住,儿子出生后也一直是原告抚养,被告没有稳定工作,收入不稳定,对妻子和儿子很少关心交流,没有承担应有的家庭责任。2014年8月,原告把儿子带到东莞生活,与被告开始分居至今。2014年底,被告趁原告及原告家人在广东打工家里无人时,在大里圩镇及众多村里散布粘贴有关诋毁原告及原告家人名誉的谣言及传单,侮辱原告及原告家人的人格。2015年6月8日晚,被告用红色油漆在原告的大哥出租的铺面卷闸门上喷“骗婚畜生”字样,恶意中伤侮辱原告及原告家人。被告的种种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2016年6月11日原告起诉至法院,由于被告故意外出躲避无法送达应诉文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于2015年7月8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时隔半年,原、被告无任何联系,更无和好可能。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刘*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资格;

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

3、户口簿,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儿子刘**的事实;

4、“农民黑手”传单,证明被告大量散发粘贴在大里圩镇及众多村里的传单,侮辱、诋毁原告及原告家人名誉,严重伤害夫妻感情;

5、(2015)北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撤诉后至今半年,夫妻关系仍无任何改善,更无和好;

6、照片,证明被告用红色油漆在原告的大哥出租的铺面卷闸门上喷“骗婚畜生”字样,恶意中伤侮辱原告及原告家人,夫妻感情破裂。

被告辩称

被告刘*甲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刘*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李*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符合证据的特征,本院依法予以认可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刘*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存款、共同债权、共同债务。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起诉离婚,由于被告故意外出躲避无法送达应诉文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于2015年7月8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撤诉后原、被告没有和好,依然处于分居状态,双方互不往来,互不联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差,无法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撤回要求与被告刘*甲离婚的起诉后,原、被告双方的关系没有好转,依然处于分居状态,双方互不往来,互不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因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充分,理由成立,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婚生儿子刘*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原告请求由其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证据充分,理由成立,本院依法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李*与被告刘*甲离婚;

二、婚生儿子刘*乙由原告李*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李*负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开户行:农行**行营业部,户名:玉**政局,账号:20一40100104000867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桂0981民初409号
  •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

  • 委托代理人覃永平,广西顺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覃华杰,广西顺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被告刘**。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艳丽

  • 人民陪审员黄祖奎

  • 人民陪审员罗昭玲

  • 书记员何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