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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桂1281民初739号
  •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曾*。

  • 委托代理人邝崇兵,广西正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杨*,居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斌海

  • 书记员祝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