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曾*。
委托代理人邝崇兵,广西正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居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斌海
书记员祝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