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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蒋**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李*及委托代理人蒋**、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告与被告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全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因被告长期吸毒且经常打骂原告,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原、被告婚后无小孩也无共同财产。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李*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如下证据: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2014年至2015年间全州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以证明被告多次吸毒被全州县公安局拘留;3、2014年4月28日、2014年5月11日保证书,以证明被告吸毒,也殴打原告的事实;4、照片一组,以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

被告辩称

被告陈*辩称,与原告李*的感情很好,两人在一起不容易,希望原告能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不同意离婚。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

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予以认定。

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2年5月,原告李*与被告陈*经朋友介绍认识并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经常为琐事吵闹,被告多次殴打原告。2014年10月10日,被告因吸毒被全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2014年12月30日,被告又因吸毒被全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2015年11月4日,被告再因吸毒被全州县公安局强制戒毒2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与被告陈*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双方本该应为小家庭幸福生活共同努力,创造美满幸福生活,但被告多次吸毒,屡教不改,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殴打原告,并未关心爱护好原告,致使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足见原、被告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准许。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与被告陈*离婚。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户名:桂林**民法院,银行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全民初字第2061号
  •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女,汉族,农民。

  • 委托代理人蒋元辉,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 被告陈*,男,汉族,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蒋茂玉

  • 书记员蒋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