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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有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宁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宁市**有限公司以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宁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5元,减半收取127.75元,由原告南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江民一初字第351号
  •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南宁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238号。

  • 法定代表人梁**,执行董事。

  • 委托代理人蒙仕清,广西至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蓝晓星,南宁市玫瑰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

  • 被告张**。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农艺

  • 人民陪审员卢瑞玲

  • 人民陪审员唐耀华

  • 书记员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