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南宁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宁市**有限公司以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宁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5元,减半收取127.75元,由原告南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南宁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238号。
法定代表人梁**,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蒙仕清,广西至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蓝晓星,南宁市玫瑰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张**。
审判人员
审判长农艺
人民陪审员卢瑞玲
人民陪审员唐耀华
书记员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