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杨*与邓*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邓*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秦付,被告邓*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一女,名叫邓**,××××年××月××日又生育一女,名叫邓**。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有赌博恶习,长期不回家,对妻儿没有尽到一个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半年过去了,被告还是没有改变,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邓**归被告抚养,婚生女邓**归原告抚养;3、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感情很好,没有达到法定离婚的条件。被告常年在外地工作,没有固定的假期,不能经常回家与妻儿团聚。考虑到原告独自带两个女儿比较辛苦,大女儿邓*乙从2岁左右一直到现在都跟随被告母亲生活。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之前,被告都会给原告及女儿一定的生活费。被告已经尽到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请求法院看在小孩还小的份上,为了小孩有个完整的家庭,从有利于小孩成长的角度考虑,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与被告邓*甲于2008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年××月××日生育大女儿邓*乙,××××年××月××日生育小女儿邓*丙。2014年7月28日,原告以与被告性格差异过大,时常争吵,被告经常赌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8月27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杨*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生育了两个女儿。由于婚后被告常年在外地工作,没有固定的假期,不能经常回家照顾妻儿,但大女儿从两岁开始是被告母亲照顾,被告放假期间也回家,只是由于夫妻间沟通不够,造成夫妻间有了一定的隔阂和误解。虽然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并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但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考虑到两个女儿还小,一个完整的家庭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夫妻间多沟通,相互关心,一个和睦幸福的家庭是可以建立起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诉讼请求。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于适用简易程序,故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款单位:桂林**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星少民初字第37号
  •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杨*,农民。

  • 委托代理人秦付,桂林市诚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邓*甲,农民。

  • 委托代理人蒋元辉,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朱捷

  • 书记员易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