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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刑诉(20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鹏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鹏及其辩护人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黄X鹏向石**、苏**等人谎称其可以代办C1、B2类驾驶证。马*、黄**等二十名被害人获知这一消息后,先后通过石**、苏**等人转交或者直接将钱交给黄X鹏代为办理。后黄X鹏无法办理驾驶证并将马*、黄**等二十名被害人交来的人民币共计14.32万元占为己有并挥霍一空。各被害人被骗取人民币数额分别为:马*9000元、黄**9000元、蓝*丙9500元、唐*丙5500元、覃*6300元、蓝*甲9000元、韦*己6000元、黄*丁5300元、唐*甲7500元、卢**7500元、韦现旺7500元、蓝**7500元、韦**7500元、唐*乙7000元、韦*丁7500元、蓝*丁8000元、韦*戊7500元、兰*5500元、陆*5300元、欧*5300元。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X鹏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X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

辩护人韦*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定性没有异议,但对指控的诈骗数额有异议,其诈骗数额应认定为人民币5.46万元。理由是:被告人曾经帮石某甲办理摩托车驾驶证而错误认为自己有能力代办小车或大车驾驶证,被告人在收到办证人的资料及办证费用后,积极联系找人办理,并与办证人达成如果不能办理将全额退款的口头约定,且其在无法办理驾驶证后向办证人出具了借条,说明被告人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因此,被告人在2014年10月初开始办理假证之前收到的办证费用应属民事纠纷的范畴,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只能认定被告人办理的四本假证及之后收到办证费共计人民币5.46万元为犯罪数额。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黄X鹏对外谎称其可以代办驾驶证,不用考试,并以代办驾驶证为由,先后骗取了马*、黄**等十六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1.39万元占为己有并挥霍一空。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黄X鹏以代办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马*人民币9000元的事实。

2014年5月,马*得知石*甲有亲戚可以代办驾驶证后,将身份证复印件、相片及人民币13000元交给石*甲帮办理一本B2类驾驶证,后石*甲将9000元转交给被告人黄X鹏帮办理。2014年10月3日,黄X鹏办理一本假的B2驾驶证交给石*甲转交马*。黄X鹏将所得款项挥霍一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1月16日,石*甲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于2014年4月至2014年10月间被黄X鹏以帮忙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人民币130400元。

2、马*身份证复印件及相片,证实:马*将身份证复印件、相片交给石*甲转交黄X鹏帮办理驾驶证,黄X鹏在马*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

3、马*B2驾驶证一本,证实:黄X鹏办理一本假的B2驾驶证交给石*甲转交马*。

4、借条一张,证实:黄X鹏因无钱退给石*甲,写了一张借到石*甲人民币121400元的借条给石*甲。

5、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安**X鹏办公室的一盒纸箱内搜出马*身份证复印件2张及相片23张,并予以扣押。

6、证人石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清明节前后的一天,其回古山老家碰见黄X鹏时,问他现在考驾驶证需要花费多少钱,黄X鹏说直接交钱给他去办理,不用考试,两个月后就可以办得。于是其便将这一消息告诉其朋友。过后其一共拿了24个人的资料及办证费交给黄X鹏帮办理驾驶证,途中黄X鹏将四个办证人的钱退给其,这四个办证人分别是蓝**、石**、苏*甲,还有一个其不记得了。马*交给其13000元帮办理一本B2驾驶证,之后其将9000元交给黄X鹏帮他办理。2014年10月3日,黄X鹏拿了四本驾驶证交给其,这四本驾驶证分别是马*、陆*、欧*、兰*。后经去交警大队查询发现这四本驾驶证都是假证。其就去找黄X鹏要求退钱,黄X鹏退给其4000元,还写了一张落款时间为2014年10月16日的欠条给其。2014年12月25日,黄X鹏通过银行汇给其5000元,其总共交给黄X鹏130400元,黄X鹏已经还给其14000元,还欠116400元。

7、被害人马*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其将身份证复印件及13000元交给石*甲帮办理一本B2驾驶证,后石*甲没有办理得驾驶证,就把钱退给其了。

8、被告人黄X鹏的供述与辩解,证实:石*甲是其堂婶,以前其曾帮石*甲办理一本摩托车驾驶证。2014年4月,石*甲问其是否可以办理小车驾驶证,她有朋友想办理。其回答可以找外地朋友帮办理,办理一本C1驾驶证需要交5300元,办理一本B2驾驶证需要交9000元。之后石*甲陆续将办证人的资料及办证费用交给其帮办理,大概有二十三、四人。2014年10月初,其通过联系路边广告办证号码的办证人办理了4本伪造的驾驶证交给石*甲,这4本驾驶证分别是马*、兰*、陆*和欧*。不久后,石*甲打电话过来问驾驶证怎么全部是假的,其意识到办理假证的事情已败露,于是其便跟石*甲商量退钱的事情。其总共收到石*甲交来办证费用约18万元,但中途有些人不想办了,其如数退钱给石*甲,现其还欠石*甲11万多元。其只办理了几本假的驾驶证交给石*甲,其他的都没有办得。这些钱其已经花光了。

二、被告人黄X鹏以代办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黄*丙人民币9000元的事实。

2014年5月12日,黄*丙得知石*甲有亲戚可以代办驾驶证后,将其身份证复印件、相片及人民币10000元交给石*甲帮办理一本B2类驾驶证,后石*甲将9000元交给被告人黄X鹏帮办理。黄X鹏无法办理驾驶证并将所得款项挥霍一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黄**身份证复印件及相片,证实:黄**将其身份证复印件、相片交给石*甲转交黄X鹏帮办理驾驶证,黄X鹏在黄**身份证复印件背面签字并注明日期。

2、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安**X鹏办公室一盒纸箱内搜出黄*丙身份证复印件2张及相片23张,并予以扣押。

3、证人石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12日,黄*丙拿身份证复印件、相片及10000元交给其帮办理一本B2驾驶证,后其交给黄X鹏9000元帮办理。

4、被害人黄**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石*甲说她侄子可以帮人代办驾驶证,不用考试可以直接拿到驾照。当时其正想考一本B2驾驶证,就先给石*甲10000元帮忙办理,待办得驾驶证后再补给她3000元。后来其才知道石*甲的侄子叫黄X鹏,其多次追问石*甲代办驾驶证的事,石*甲说驾驶证办不得了,并叫其去报案。

5、被告人黄X鹏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5月中旬,石*甲拿一个办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相片及9000元交给其帮办理一本B2驾驶证。

三、被告人黄X鹏以代办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蓝*丙人民币9500元的事实。

2014年6月17日,蓝**得知石*甲有亲戚可以代办驾驶证后,将其身份证复印件、摩托车驾驶证、相片及人民币7000元交给石*甲帮办理一本C1驾驶证,后石*甲将5500元交给被告人黄X鹏帮办理。过后,蓝**补交给石*甲6000元改办B2驾驶证,石*甲又把4000元交给黄X鹏改办B2驾驶证。后黄X鹏无法办理驾驶证并将所得款项挥霍一空,石*甲已退给蓝**1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蓝某丙身份证复印件、摩托车驾驶证及相片,证实:蓝某丙将其身份证复印件、摩托车驾驶证及相片交给石*甲转交黄X鹏帮办理驾驶证,黄X鹏在蓝某丙身份证复印件背面签字并注明日期。

2、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安**X鹏办公室一盒纸箱内搜出蓝某丙身份证复印件2张、驾驶证一张、相片23张,并予以扣押。

3、欠条一张,证实:石*甲已退给蓝某丙10000元,还有3000元石*甲写一张欠条给蓝某丙。

4、证人石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7日,蓝**交给其7000元帮办理一本C1驾驶证,后其把5500元交给黄X鹏帮办理。过两天后,蓝**说他不想办理C1驾驶证了,并补交6000元给其改办B2驾驶证,其又把4000元交给黄X鹏改办B2驾驶证。黄X鹏没有办理得驾驶证。其已退给蓝**10000元。

5、被害人蓝某丙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18日,其听说石*甲可以办理驾驶证后,就拿身份证复印件、摩托车驾驶证及7000元交给石*甲帮办理一本C1驾驶证。6月25日,其补交给石*甲6000元改办B2驾驶证。到了12月份,石*甲一直没有办得驾驶证,就退给其10000元,余下3000元,石*甲就写了一张欠条给其。

6、被告人黄X鹏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6月中旬,石*甲拿一个办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相片及5500元交给其帮办理一本C1驾驶证。过后,石*甲说那人不想办理C1驾驶证了,又补交4000元给其帮办一本B2驾驶证。

四、被告人黄X鹏以代办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蓝*甲人民币9000元的事实。

2014年6月30日,蓝*甲得知石*甲有亲戚可以代办驾驶证后,将其身份证复印件、相片及人民币10000元交给石*甲帮办理一本B2驾驶证,后石*甲将9000元转交给被告人黄X鹏帮办理。黄X鹏无法办理驾驶证并将所得款项挥霍一空。石*甲已退给蓝*甲1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蓝*甲身份证、摩托车驾驶证复印件,证实:蓝*甲将身份证、摩托车驾驶证复印件交给石*甲转交黄X鹏帮办理驾驶证,黄X鹏在蓝*甲身份证复印件背面签字并注明日期。

2、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安**X鹏办公室一盒纸箱内搜出蓝某甲身份证复印件4张、相片23张,并予以扣押。

3、证人石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30日,蓝*甲拿其及黄**、黄**、黄*、黄瑞湖共五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相片及47000元交给其帮办理驾驶证,其中蓝*甲、黄*办理B2驾驶证,黄**、黄**、黄瑞湖办理C1驾驶证,后其将35500元交给黄X鹏帮办理。黄X鹏没有办理得驾驶证。其已经退给蓝*甲47000元。

4、被害人蓝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农历7月的一天,其听其朋友说石*甲可以帮办驾驶证,之后其将身份证复印件、相片及10000元交给石*甲帮办理一本B2驾驶证,待得到驾驶证后再补交3000元。后来,其朋友黄**拿黄**、黄**、黄瑞湖、黄*的身份证复印件、相片及37000元交给其帮办理驾驶证,其中黄**、黄**、黄瑞湖办理C1驾驶证,每人交8000元,黄*办理B2驾驶证,交13000元。其收到这些钱后转交给石*甲帮办理。过后,其打电话问石*甲是否办理得驾驶证了,石*甲说办不得了,并全部退钱给其了。

5、被告人黄X鹏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6月30日,石*甲拿五个办证人的资料及35500元交给其帮办理驾驶证,其中有两个是办理B2驾驶证,有三个是办理C1驾驶证。

五、被告人黄X鹏以代办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黄**人民币5300元的事实。

2014年6月30日,黄某丁将人民币8000元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给石*甲帮办理一本C1驾驶证,后石*甲将5300元转交被告人黄X鹏帮办理。黄X鹏无法办理得驾驶证并将所得款项挥霍一空。石*甲已退给黄某丁8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黄**通过蓝*甲将身份证复印件交给石*甲转交黄X鹏帮办理驾驶证,黄X鹏黄**在身份证复印件背面签字并注明日期。

2、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安**X鹏办公室一盒纸箱内搜出黄某丁身份证复印件2张、相片23张,并予以扣押。

3、证人蓝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农历7月的一天,其朋友黄**拿黄**、黄**、黄瑞湖、黄*的身份证复印件、相片及37000元交给其帮办理驾驶证,其中,黄**、黄**、黄瑞湖办理C1驾驶证,每人交8000元,黄*办理B2驾驶证,交13000元。其收到这些钱后就交给石*甲帮办理。大概过了三个月之后,其打电话问石*甲是否办理得驾驶证了,石*甲说办不得了,之后石*甲陆续把钱全部退给其了。

4、证人石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30日,蓝*甲拿其本人及黄**、黄**、黄*、黄瑞湖共五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相片及47000元交给其帮办理驾驶证,其中蓝*甲、黄*办理B2驾驶证,黄**、黄**、黄瑞湖办理C1驾驶证,后其将35500元交给黄X鹏帮办理。黄X鹏没有办理得驾驶证。其已经退给蓝*甲47000元。

5、被害人黄**的陈述,证实:2014年(具体时间不记得),其将身份证复印件、相片及8000元交给黄瑞府帮办理一本C1驾驶证,当时他还说两个月后可以办得,但是两个月后驾驶证一直没有办得,其就去问黄瑞府是给谁帮办理的,黄瑞府说是给澄江乡古山的一个叫“特鹏”的帮办理,收钱的是他婶叫什么“川”的女子。后来黄瑞府叫蓝*甲带其去找“特鹏”的婶,“特鹏”的婶把钱退给其了。

6、被告人黄X鹏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6月30日,石*甲拿五个办证人的资料及35500元交给其帮办理驾驶证,其中有二个是办理B2驾驶证,有三个是办理C1驾驶证。

六、被告人黄X鹏以代办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兰*人民币5500元的事实。

2014年6月14日,兰*通过黄*甲将人民币7000元交给石*甲帮办理一本C1驾驶证,后石*甲将5500元转交被告人黄X鹏帮办理。2014年10月3日,黄X鹏办理了一本假的C1驾驶证交给石*甲转交兰*。黄X鹏将其收到的人民币5500元挥霍一空。石*甲已退给兰*7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兰*身份证复印件、相片,证实:兰*将身份证复印件、相片交给石*甲转交黄X鹏帮办理驾驶证,黄X鹏在兰*身份证复印件背面签字并注明日期。

2、兰*C1驾驶证一本,证实:黄X鹏办理一本假的C1驾驶证交给石*甲转交兰*。

3、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安**X鹏办公室一盒纸箱内搜出兰*身份证复印件2张、相片23张,并予以扣押。

4、证人黄**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其朋友兰必颂、兰*、黄*听说其隔壁家石*甲可以办理驾驶证,让其帮拿身份证复印件及21000元交给石*甲帮办理三本C1驾驶证,后来一直没有办理得驾驶证,石*甲已经把21000元退给其了。

5、证人石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4日,黄*甲拿兰*、黄*、兰必颂的身份证复印件、相片及21000元交给其帮办理三本C1驾驶证,后其把16500元交给黄X鹏帮办理。2014年10月3日,黄X鹏拿四本驾驶证交给其,这四本驾驶证分别是马*、陆*、欧*、兰*,经去交警大队查询发现这四本驾驶证是假的。其已经退给黄*甲21000元。

6、被害人兰*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份的一天,其与朋友一起去吃东西,同桌一个叫“阿*”的男子说他认识人可以办理驾驶证。过几天后,其把7000元交给“阿*”帮办理驾驶证。到了2014年12月份,“阿*”说办不得证了,然后把钱退给其了。

7、被告人黄X鹏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6月中旬,石*甲拿三个办理人的资料、相片及16500元交给其帮办理三本C1驾驶证。2014年10月初,其通过联系路边广告留有办证号码的人办理了4本伪造的驾驶证交给石*甲,这4本驾驶证分别是马*、兰*、陆*和欧*。

七、被告人黄X鹏以代办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陆*人民币5300元的事实。

2014年4月16日,陆*通过林*将人民币7000元交给石*甲帮办理一本C1驾驶证。次日石*甲将5300元转交被告人黄X鹏帮办理。黄X鹏无法办理驾驶证并将所得款项挥霍一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林*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的一天,其帮陆*、黄**及其表弟黄**的两个朋友拿身份证复印件和28000元(每人7000元)交给石*甲帮办理四本C1驾驶证。过三个月以后,石*甲说驾驶证办不得了,并分两次退给其16000元,余下12000元,石*甲就写了一张欠条给其。

2、证人石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16日,林*拿陆*身份证复印件、相片及7000元钱交给其帮办理一本C1驾驶证,后其交给黄X鹏5300元帮办理。2014年6月29日,林*拿黄**、韦*、王**的身份证复印件、相片及21400元交给其帮办理三本C1驾驶证,因韦*、王**不是本地户口,每人多收200元,后其把16900元交给黄X鹏帮办理。黄X鹏没有办理得驾驶证,其已退给林*16000元。

3、被害人陆*的陈述,证实:2014年清明节前夕,林*说他认识人可以帮办驾驶证,之后其交给林*7000元帮办理一本C1驾驶证。到了2014年10月份的时候,林*说驾驶证办不得了,然后就将7000元退给其了。

4、被告人黄X鹏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4月17日,石*甲拿一个办理人的资料及5300元交给其帮办理一本C1驾驶证。2014年6月29日,石*甲拿三个办理人的资料、相片及16900元交给其帮办理三本C1驾驶证,其中有两个不是都安本地人多收每人200元。

八、被告人黄X鹏以代办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欧*人民币5500元的事实。

2014年5月18日,欧*通过韦*甲将人民币7000元交给石*甲帮办理一本C1驾驶,石*甲将5500元转交被告人黄X鹏帮办理。2014年10月3日,黄X鹏办理了一本假的C1驾驶证交给石*甲转交欧*,并将其收到的人民币5500元挥霍一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欧*身份证、摩托车驾驶证复印件,证实:欧*通过韦*甲将其身份证复印件、摩托车驾驶证交给石*甲转交黄X鹏帮办理C1驾驶证,黄X鹏在欧*身份证复印件背面签字并注明日期。

2、欧*C1驾驶证一本,证实:黄X鹏办理一本假的C1驾驶证交给石*甲转交欧*。

3、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安**X鹏办公室一盒纸箱内搜出欧*身份证复印件2张、摩托车驾驶证及副证各一张,并予以扣押。

4、证人韦**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石*甲说她堂弟可以帮代办驾驶证,不用考试就可以拿到驾照。其帮其朋友欧*、卢**拿7000元和7200元交给石*甲帮办理两本C1驾驶证,后来其才知道石*甲堂弟叫黄X鹏。之后黄X鹏拿一本欧*的驾驶证交给其,其去交警大队查询发现驾驶证是假的,其就要求黄X鹏退钱,黄X鹏一直没有退钱,石*甲只好自掏腰包退给其8000元,余下6200元还没有退还。其把石*甲退还的8000元中的7200元退给卢**,剩下800元退给欧*。

5、证人石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18日,韦*甲拿欧*身份证复印件、相片及7000元交给其帮办理一本C1驾驶证,后其把5500元交给黄X鹏帮办理。2014年10月8日,韦*甲拿卢**身份证复印件、相片及7200元交给其帮办理一本C1驾驶证,后其把6000元交给黄X鹏帮办理。2014年10月3日,黄X鹏拿四本驾驶证交给其,这四本驾驶证分别是马*、陆*、欧*、兰*,经去交警大队查询发现这四本驾驶证是假的。其已退给韦*甲8000元。

6、被害人欧*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的一天,其朋友韦*甲说她朋友可以帮办理驾驶证,之后其拿身份证复印件、相片及7000元现金交给韦*甲帮办理一本C1驾驶证。2014年9月份的一天,韦*甲拿一本驾驶证来给其,其去交警大队查询发现驾驶证是假的,韦*甲已退给其1000元。

7、被告人黄X鹏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5月中旬,石*甲拿一个办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相片及5500元交给其帮办理一本C1驾驶证。2014年10月初,其通过联系路边广告留有办证号码的人办理了4本伪造的驾驶证交给石*甲,这4本驾驶证分别是马*、兰*、陆*和欧*。

九、被告人黄X鹏以代办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唐*甲人民币7500元的事实。

2013年10月,唐*甲通过其丈夫苏*乙将人民币7500元交给被告人黄X鹏帮办理一本C1驾驶证。后黄X鹏无法办理驾驶证并将所得款项挥霍一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1月13日,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黄X鹏以代办驾驶证为由诈骗苏*乙55500元。

2、唐**身份证和摩托车驾驶证复印件各一份、相片23张,证实:唐**将其身份证复印件、摩托车驾驶证、相片交给苏*乙转交黄X鹏帮办理驾驶证。

3、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安**X鹏办公室一盒纸箱内搜出唐**身份证和摩托车驾驶证复印件各一份、相片23张,并予以扣押。

4、证人苏**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其与黄X鹏一起喝酒的时候,黄X鹏说他可以代办驾驶证,不用考试。2013年10月23日,其拿六个朋友的身份证复印件、摩托车驾驶证、相片及42000元交给黄X鹏帮办理六本C1驾驶证。2013年12月24日,其又拿三个朋友的身份证复印件、相片及21000元交给黄X鹏帮办理三本C1驾驶证。过后其多次问黄X鹏办得驾驶证没有,黄X鹏总找借口说还没有办得,并要求补交每人500元。2014年6月,其与朋友补交4500元给黄X鹏,过后黄X鹏一直没有办得驾驶证,其就叫黄X鹏退钱,黄X鹏已退给其12000元。其让黄X鹏帮办理驾驶证的有韦**、唐**、韦**、韦*己师、韦*戊、袁**、唐**、蓝**、韦**。黄X鹏退给其的12000元,其已经退给蓝**和韦**了。

5、被害人唐**的陈述,证实:2013年10月份的一天,其丈夫苏**说他的朋友黄X鹏可以帮办理小车驾驶证,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办理费用7000元。由于当时其也想考一本小车驾驶证,就同意交钱给黄X鹏帮办理。当时还有其他人找其丈夫帮办驾驶证,他们将钱和资料交给其丈夫后,其丈夫就转交给黄X鹏帮办理。起初办理一本C1驾驶证要交7000元,过后黄X鹏又叫补交500元,其丈夫跟他朋友又补交了每人500元。一直到现在黄X鹏都没有办得驾驶证给其,其交的7500元也没有退还。

6、被告人黄X鹏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除了以帮办驾驶证为由诈骗石某甲之外,还诈骗了苏**等人。苏**先后拿十多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相片及6万多元交给其帮办理驾驶证,后来其没有办法办理驾驶证,其已经退给苏**12000元。其记得苏**给其帮办理驾驶证的有苏**的老婆唐**,其他人其不记得了。

十、被告人黄X鹏以代办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唐*乙人民币7500元的事实。

2013年10月,唐*乙通过其丈夫韦*乙将人民币7500元交给苏*乙转交被告人黄X鹏帮办理一本C1驾驶证。后黄X鹏无法办理驾驶证并将所得款项挥霍一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唐**身份证复印件2份、相片23张,证实:唐**通过韦*乙将其身份证复印件、相片交给苏*乙转交黄X鹏帮办理驾驶证。

2、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安**X鹏办公室一盒纸箱内搜出唐**身份证复印件2份、相片23张,并予以扣押。

3、证人韦*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的一天,其朋友苏*乙说他有朋友可以帮办驾驶证。之后其把妻子唐**、堂弟韦*丁、侄子韦*戊和韦*己师的身份证复印件及28000元交给苏*乙帮办理四本C1驾驶证。2014年初,苏*乙告知其帮办理驾驶证的人是黄X鹏,于是其打电话问黄X鹏办得驾驶证了没有,黄X鹏说现在办理驾驶证很麻烦,需要走很多程序,办理一本C1驾驶证需要补交500元。2014年3月6日,其就往黄X鹏提供的农村信用社账号62×××28汇了2000元。黄X鹏没有办理得驾驶证,也没有将其所交的30000元退给其。

4、证人苏**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3日,其拿六个朋友的身份证复印件、摩托车驾驶证、相片及42000元交给黄X鹏帮办理六本C1驾驶证。12月24日,其又拿三个朋友的身份证复印件、相片及21000元交给黄X鹏帮办理三本C1驾驶证。过后其多次问黄X鹏办得驾驶证了没有,黄X鹏总找借口说还没有办得,并要求补交每人500元。2014年6月,其与朋友补交4500元给黄X鹏。其让黄X鹏帮办理驾驶证的有韦**、唐**、韦**、韦*己师、韦*戊、袁**、唐**、蓝**、韦**。

5、被害人唐**的陈述,证实:2013年10月的一天,其通过丈夫韦*乙将身份证复印件及7000元交给苏*乙帮办理一本C1驾驶证,之后苏*乙跟其丈夫说办理驾驶证的人是黄X鹏,黄X鹏叫补交500元,其丈夫就汇了500元给黄X鹏。过后黄X鹏没有办理得驾驶证,也没有退钱给其。

6、被告人黄X鹏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除了以帮办驾驶证为由诈骗石某甲之外,还诈骗了苏**等人。苏**先后拿十多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相片及6万多元交给其帮办理驾驶证,后来其没有办法办理得驾驶证,其已经退给苏**12000元。其记得苏**给其帮办理驾驶证的有苏**的老婆唐**,其他人其不记得了。

十一、被告人黄X鹏以代办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韦**人民币7500元的事实。

2013年10月,韦*丁通过韦*乙将人民币7500元交给苏*乙转交被告人黄X鹏帮办理一本C1驾驶证。后黄X鹏无法办理驾驶证并将所得款项挥霍一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韦**身份证复印件2份、摩托车驾驶证2张、相片23张,证实:韦**通过韦*乙将其身份证复印件、摩托车驾驶证、相片交给苏*乙转交黄X鹏帮办理驾驶证。

2、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安**X鹏办公室一盒纸箱内搜出韦某丁身份证复印件2份、摩托车驾驶证2张、相片23张,并予以扣押。

3、证人韦*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的一天,其朋友苏*乙说他有朋友可以帮办驾驶证。之后其把妻子唐**、堂弟韦*丁、侄子韦*戊和韦*己师的身份证复印件及28000元交给苏*乙帮办理四本C1驾驶证。2014年初,苏*乙告知其帮办理驾驶证的人是黄X鹏,于是其打电话问黄X鹏办得驾驶证了没有,黄X鹏说现在办理驾驶证很麻烦,需要走很多程序,办理一本C1驾驶证需要补交500元。2014年3月6日,其就往黄X鹏提供的农村信用社账号62×××28汇了2000元。黄X鹏没有办理得驾驶证,也没有将其所交的30000元退给其。

4、证人苏**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3日,其拿六个朋友的身份证复印件、摩托车驾驶证、相片及42000元交给黄X鹏帮办理六本C1驾驶证。12月24日,其又拿三个朋友的身份证复印件、相片及21000元交给黄X鹏帮办理三本C1驾驶证。过后其多次问黄X鹏办得驾驶证了没有,黄X鹏总找借口说还没有办得,并要求补交每人500元。2014年6月,其与朋友补交4500元给黄X鹏。其让黄X鹏帮办理驾驶证的有韦**、唐**、韦**、韦*己师、韦*戊、袁**、唐**、蓝**、韦**。

5、被害人韦**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其将摩托车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及7500元交给韦*乙帮找人办理一本C1驾驶证,但是韦*乙一直没有办得驾驶证,也没有退钱给其。

6、被告人黄X鹏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除了以帮办驾驶证为由诈骗石某甲之外,还诈骗了苏**等人。苏**先后拿十多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相片及6万多元交给其帮办理驾驶证,后来其没有办法办理驾驶证,其已经退给苏**12000元。其记得苏**给其帮办理驾驶证的有苏**的老婆唐**,其他人其不记得了。

十二、被告人黄X鹏以代办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韦*戊人民币7500元的事实。

2013年10月,韦*戊通过韦*乙将人民币7500元交给苏*乙转交被告人黄X鹏帮办理一本C1驾驶证。后黄X鹏无法办理驾驶证并将所得款项挥霍一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韦*戊身份证复印件3份、相片24张,证实:韦*戊通过韦*乙将身份证复印件、相片交给苏*乙转交黄X鹏帮办理驾驶证。

2、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安**X鹏办公室一盒纸箱内搜出韦*戊身份证复印件3份、相片24张,并予以扣押。

3、证人韦*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的一天,其朋友苏*乙说他有朋友可以帮办驾驶证。之后其把妻子唐**、堂弟韦*丁、侄子韦*戊和韦*己师的身份证复印件及28000元交给苏*乙帮办理四本C1驾驶证。2014年初,苏*乙告知其帮办理驾驶证的人是黄X鹏,于是其打电话问黄X鹏办得驾驶证了没有,黄X鹏说现在办理驾驶证很麻烦,需要走很多程序,办理一本C1驾驶证需要补交500元。2014年3月6日,其就往黄X鹏提供的农村信用社账号62×××28汇了2000元。黄X鹏没有办理得驾驶证,也没有将其所交的30000元退给其。

4、证人苏**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3日,其拿六个朋友的身份证复印件、摩托车驾驶证、相片及42000元交给黄X鹏帮办理六本C1驾驶证。12月24日,其又拿三个朋友的身份证复印件、相片及21000元交给黄X鹏帮办理三本C1驾驶证。过后其多次问黄X鹏办得驾驶证了没有,黄X鹏总找借口说还没有办得,并要求补交每人500元。2014年6月,其与朋友补交4500元给黄X鹏。其让黄X鹏帮办理驾驶证的有韦**、唐**、韦**、韦*己师、韦*戊、袁**、唐**、蓝**、韦**。

5、被害人韦**的陈述,证实:2013年9月,其将身份证复印件、相片及7500元交给韦*乙找人帮办理一本C1驾驶证,后韦*乙一直没有办理得驾驶证,也没有退钱给其。

6、被告人黄X鹏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除了以帮办驾驶证为由诈骗石某甲之外,还诈骗了苏**等人。苏**先后拿十多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相片及6万多元交给其帮办理驾驶证,后来其没有办法办理驾驶证,其已经退给苏**12000元。其记得苏**给其帮办理驾驶证的有苏**的老婆唐**,其他人其不记得了。

十三、被告人黄X鹏以代办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覃*人民币6300元的事实。

2014年5月,覃*得知梁*有熟人可以帮办理驾驶证后,将人民币6500元交给梁*帮办理一本C1驾驶证,后梁*将6300元转交被告人黄X鹏帮办理。黄X鹏无法办理驾驶证并将所得款项挥霍一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覃*身份证复印件2份、相片23张,证实:覃*将身份证复印件、相片交给梁*转交黄X鹏帮办理驾驶证。

2、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安**X鹏办公室一盒纸箱内搜出覃*身份证复印件2份、相片23张,并予以扣押。

3、证人梁*的证言,证实:覃*是其妹夫。2014年5月初,覃*交给其6500元帮办理一本C1驾驶证,其将6300元交给黄X鹏帮办理。两个月以后,其打电话问黄X鹏驾驶证的事,黄X鹏总是推三推四说还没有办得。后来其从朋友得知黄X鹏已被公安机关抓获。

4、被害人覃*的陈述,证实:2014年4月中旬,梁*说她有一个熟人有特殊渠道,不用考试,可以办得驾照。2014年5月,其与老婆拿6500元到梁*家交给她帮办理一本C1驾驶证。过两个月以后,梁*说驾驶证可能办不得了,那个熟人的电话打不通了。

5、被告人黄X鹏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除了以帮办驾驶证为由诈骗石某甲之外,还诈骗了梁*等人,梁*交给其6300元帮办理驾驶证,其没有办得驾驶证,但钱已被其花光了。

十四、被告人黄X鹏以代办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韦*己人民币6000元的事实。

2014年12月,韦*己通过韦*丙将人民币6000元交给被告人黄X鹏帮办理一本C1驾驶证。后黄X鹏无法办理驾驶证并将所得款项挥霍一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①2015年3月2日,韦*己到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报案称,其于2014年12月被黄X鹏以帮忙办理驾驶证为由诈骗人民币6000元。②2015年2月12日,韦*丙到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报案称,其于2014年12月25日被黄X鹏以帮忙办理驾驶证为由诈骗人民币12000元。

2、收条一张,证实:2014年12月25日,黄X鹏收到韦*丙交来代办驾驶证人民币12000元。

3、证人韦**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5日,其拿王**、韦*己身份证复印件、相片及12000元交给黄X鹏帮办理两本C1驾驶证。到了2015年2月份,其打电话给黄X鹏,但电话总是关机,其就到都安环球大酒店找黄X鹏,酒店保安说黄X鹏已被公安机关抓获了,其才意识到自己被诈骗了。

4、被害人韦**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份的一天,其工友韦**说他认识一个叫黄X鹏的人可以代办C1驾驶证。几天后,其在交警大队前面将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及6000元钱交给韦**帮办理一本C1驾驶证。到今年春节前,韦**说黄X鹏是个骗子,专门以帮办理驾驶证为由诈骗别人的钱,现已被公安机关抓获,叫其一起去报案。

5、被告人黄X鹏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12月份的一天,韦**交给其12000元帮办理两本C1驾驶证,其写有一张收据给韦**,后其拿10000元去退给韦**,剩下2000元,其已经花完了。

十五、被告人黄X鹏以代办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唐**人民币5500元的事实。

2014年7月,唐**将人民币5500元交给黄X鹏帮办理一本C1驾驶证。后黄X鹏无法办理驾驶证并将所得款项挥霍一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黄X鹏以代办驾驶证为由诈骗唐*丙人民币5500元。

2、唐**身份证和摩托车驾驶证复印件各一份,证实:唐**将身份证复印件、摩托车驾驶证交给黄X鹏帮办理驾驶证。

3、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安**X鹏办公室一盒纸箱内搜出唐**身份证和摩托车驾驶证复印件各一份、相片23张,并予以扣押。

4、被害人唐**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黄X鹏说他可以帮忙办理驾驶证,不用考试,只需要交5500元就可以拿到驾驶证。过后其将身份证复印件、摩托车驾驶证及4000元交给黄X鹏帮办理一本C1驾驶证。几天后,其将余下1500元通过银行汇给黄X鹏。黄X鹏一直没有办得驾驶证,也没有退钱给其。

5、被告人黄X鹏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以帮办驾驶证为由诈骗石某甲之外,还诈骗了唐**等人。唐**交给其5500元帮办理驾驶证,其没有办得驾驶证,但钱已被其花光了。

十六、被告人黄X鹏以代办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蓝**人民币8000元的事实。

2014年10月6日,蓝**将人民币8000元及身份证复印件、摩托车驾驶证、相片交给黄X鹏帮办理一本C1驾驶证。后黄X鹏无法办理驾驶证并将所得款项挥霍一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黄X鹏以代办驾驶证为由诈骗蓝某丁人民币8000元。

2、蓝某丁身份证和摩托车驾驶证复印件各一份、相片23张,证实:蓝某丁将身份证复印件、摩托车驾驶证、相片交给黄X鹏帮办理驾驶证。

3、借条一张,证实:2014年10月6日,黄X鹏收到蓝某丁交给其帮办理驾驶证人民币8000元。

4、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安**X鹏办公室一盒纸箱内搜出蓝某丁身份证和摩托车驾驶证复印件各一份、相片23张,并予以扣押。

5、被害人蓝某丁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6日,其将身份证复印件、摩托车驾驶证及8000元交给黄X鹏帮办理一本C1驾驶证。黄X鹏没有办得驾驶证,也没有退钱给其。其交钱给黄X鹏时有收据。

6、被告人黄X鹏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以帮办驾驶证为由诈骗石某甲之外,还诈骗了蓝**等人。蓝**交给其8000元帮办理驾驶证,其没有办理得驾驶证,但钱已被其花光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X鹏诈骗马*、黄**等十六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1.39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黄X鹏诈骗卢**、韦**、蓝**、韦**共计人民币3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理由是:经查,卢**、韦**的陈述及证人黄*乙、蓝*乙的证言,证实卢**、韦**交钱给蓝*乙帮办理驾驶证,蓝*乙得钱后转交给苏*乙帮办理,但是苏红军的证言证实其交给黄X鹏帮办理驾驶证的有韦**、唐**、韦**、韦*己师、韦*戊、袁**、唐**、蓝**、韦**共九个人,没有包括卢**和韦**,而黄X鹏供述证实苏*乙先后交给其帮办理驾驶证的有十多人,其记得有苏*乙的老婆唐**,其他人其不记得了。没有证据证实苏*乙收得卢**、韦**的钱后转交给黄X鹏帮办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X鹏诈骗卢**和韦**所举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不予认定;被告人黄X鹏的供述证实其于案发前已退给苏*乙12000元,苏*乙的证言证实其收到黄X鹏退给12000万元后,已将该款项退还给蓝**和韦**,蓝**和韦**亦承认其已收到退款。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X鹏诈骗蓝**和韦**不成立,本院亦不予认定。

被告人黄X鹏明知国家对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有严格的规定,即必须通过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后,并由相关部门核发,方能取得驾驶证,仍然对外谎称直接交钱给其,不用考试,即可以直接拿到驾驶证,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代办驾驶证为由骗取马*、黄**等十六名被害人的钱款用于个人挥霍,其非法占有的意图明显。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办理假证之前所收取的款项,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黄X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X鹏多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其犯罪所得的赃款应当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黄X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X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黄X鹏犯罪所得的赃款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月××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都刑初字第115号
  •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诈骗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黄X鹏,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11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经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都安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 辩护人韦*,广西**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福营

  • 审判员黄倩

  • 人民陪审员张宏

  • 书记员王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