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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桥梁工厂与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桥梁工厂诉被告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鲁木**桥梁工厂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桥梁工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乌鲁木**桥梁工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乌**铁路局哈密桥梁工厂已交纳),由原告乌**铁路局哈密桥梁工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7103民初56号
  • 法院 新疆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乌鲁木**桥梁工厂,组织机构代码:22912122-2,住所地:哈密市火车站北侧。

  • 法定代表人:王**,该厂厂长。

  • 委托代理人:蔡万鹏,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郭**,男,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启晖

  • 书记员薛新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