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段**、梁**、段**与被告郭**、唐*、叶城县乌吉热克乡阿亚格阿瓦提村、中国移动**司叶城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钟**、段**、梁**、段**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钟**、段**、梁**、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段**、梁**、段*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2.8元,公告费250元,由原告钟**、段**、梁**、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钟**,女,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重庆市永川市。(系死者段**妻子)
委托代理人林玲坤,叶城县喀格勒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段**,男,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重庆市铜梁县。(系死者段**之父)
原告梁**,女,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重庆市铜梁县。(系死者段**之母)
原告段**,男,汉族,现住重庆市铜梁县。(系死者段**之子)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苟朝余,男,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重庆市铜梁县。(系死者段继洪妹夫)
被告郭**,男,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喀什市。
委托代理人刘应文,新疆耀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重庆市潼南县。
委托代理人刘冬梅,新疆耀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城县乌吉热克乡阿亚格阿瓦提村。
法定代表人阿布力克木·吾斯曼,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智,男,汉族,该乡干部,住叶城县。
被告中国移**叶城县分公司,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文化中路12号。
负责人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君洁,男,汉族,新疆驼铃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金存
代理审判员郑志成
人民陪审员雷忠利
书记员沙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