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钟**、段**、梁**、段*成与郭**、唐*、叶城县乌吉热克乡阿亚格阿瓦提村、中国移动**司叶城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段**、梁**、段**与被告郭**、唐*、叶城县乌吉热克乡阿亚格阿瓦提村、中国移动**司叶城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钟**、段**、梁**、段**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钟**、段**、梁**、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段**、梁**、段*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2.8元,公告费250元,由原告钟**、段**、梁**、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叶民初字第2280号
  • 法院 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钟**,女,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重庆市永川市。(系死者段**妻子)

  • 委托代理人林玲坤,叶城县喀格勒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原告段**,男,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重庆市铜梁县。(系死者段**之父)

  • 原告梁**,女,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重庆市铜梁县。(系死者段**之母)

  • 原告段**,男,汉族,现住重庆市铜梁县。(系死者段**之子)

  •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苟朝余,男,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重庆市铜梁县。(系死者段继洪妹夫)

  • 被告郭**,男,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喀什市。

  • 委托代理人刘应文,新疆耀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重庆市潼南县。

  • 委托代理人刘冬梅,新疆耀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叶城县乌吉热克乡阿亚格阿瓦提村。

  • 法定代表人阿布力克木·吾斯曼,该村村委会主任。

  • 委托代理人李智,男,汉族,该乡干部,住叶城县。

  • 被告中国移**叶城县分公司,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文化中路12号。

  • 负责人刘**,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张君洁,男,汉族,新疆驼铃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金存

  • 代理审判员郑志成

  • 人民陪审员雷忠利

  • 书记员沙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