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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28日受理后,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0527民初1428号
  •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某某,女,1995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

  • 诉讼代理人王新堂,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宗某某,男,1993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赵娜

  • 书记员王书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