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28日受理后,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某某,女,1995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
诉讼代理人王新堂,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宗某某,男,1993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赵娜
书记员王书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