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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潘**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受理后,原告潘**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7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内楚民初字第300号
  •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潘**,男,1963年10月9日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王新堂,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张**,女,1966年3月2日生,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周现俐

  • 审判员申博

  • 人民陪审员李改成

  • 书记员杨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