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中原银行**老槐树支行诉安阳**限公司、安阳市**限责任公司、孙**、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乐信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安阳**限责任公司、被告孙**、被告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原**阳老槐树支行于2016年3月11日向法院申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原**阳老槐树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限公司安阳老槐树支行撤回对被告安阳**限公司、被告安阳**限责任公司、被告孙**、被告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限公司安阳老槐树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文民金初字第132号
  •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中**限公司安阳老槐树支行。

  • 负责人黄小丽,行长。

  • 委托代理人李海红,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安阳**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孙**。

  • 被告安阳**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吴紫阳。

  • 被告安**有限公司。

  • 被告孙**,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

  • 被告尚**,男,1994年1月26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娟

  • 代理审判员郭晨曦

  • 人民陪审员李珊珊

  • 代理书记员陈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