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乐信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安阳**限责任公司、被告孙**、被告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原**阳老槐树支行于2016年3月11日向法院申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原**阳老槐树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限公司安阳老槐树支行撤回对被告安阳**限公司、被告安阳**限责任公司、被告孙**、被告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限公司安阳老槐树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中**限公司安阳老槐树支行。
负责人黄小丽,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红,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
被告安阳**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紫阳。
被告安**有限公司。
被告孙**,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
被告尚**,男,1994年1月26日出生。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娟
代理审判员郭晨曦
人民陪审员李珊珊
代理书记员陈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