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谢*花诉被告安阳市凤登楼大酒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受理后,原告谢*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花撤回对被告安阳市凤登楼大酒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谢**,女,1963年9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卫东,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路永亮,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凤登楼大酒店。
负责人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佳佳,女,1981年5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海红,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娟
审判员韩凤明
人民陪审员陈玮
书记员姬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