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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花诉被告安阳市凤登楼大酒店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花诉被告安阳市凤登楼大酒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受理后,原告谢*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花撤回对被告安阳市凤登楼大酒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文民二初字第440号
  •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谢**,女,1963年9月4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张卫东,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路永亮,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安阳市凤登楼大酒店。

  • 负责人任**,经理。

  • 委托代理人郑佳佳,女,1981年5月29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李海红,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娟

  • 审判员韩凤明

  • 人民陪审员陈玮

  • 书记员姬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