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尹**、尹**与被上诉人赵**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宝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宝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尹**,男,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尹**,男,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海红,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男,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号。
委托代理人邓君,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红伟
代理审判员苗飞
代理审判员杨晓
书记员段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