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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尹**、尹**与被上诉人赵**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尹**、尹**与被上诉人赵**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宝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宝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5民终372号
  • 法院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尹**,男,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 上诉人(原审被告)尹**,男,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海红,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男,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号。

  • 委托代理人邓君,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徐红伟

  • 代理审判员苗飞

  • 代理审判员杨晓

  • 书记员段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