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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诉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0505行初4号
  •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行政其他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郝某某,男,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

  • 委托代理人李海红,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安钢六区南门。

  • 法定代表人吕*,男,该局局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军林

  • 审判员邵红梅

  • 人民陪审员荣雪飞

  • 书记员马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