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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号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诉被告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中,原告王*春以问题已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0506行初40号
  •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行政其他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男,汉族,1975年5月4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李海红,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5200910489032。

  • 被告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地址,安阳市北关区。

  • 法定代表人李**,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局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朱靖文

  • 审判员王海香

  • 代理审判员王金斌

  • 书记员王雪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