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诉被告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中,原告王*春以问题已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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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男,汉族,1975年5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海红,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5200910489032。
被告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地址,安阳市北关区。
法定代表人李**,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局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靖文
审判员王海香
代理审判员王金斌
书记员王雪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