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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冷**、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英诉被告冷**、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英与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3月26日,被告冷**急需资金,经过李**介绍,被告冷**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付被告冷**,当日,被告冷**收到该款后为原告出具借条1份。2015年4月26日,被告冷**又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也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付被告冷**,当日,被告冷**收到该款后为原告出具借条1份。现原告急需用钱,经向被告冷**催要未予以偿还。被告孙**被告冷**之妻,上述借款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孙*有共同偿还的义务。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50000元。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借条2份。

被告辩称

被告冷**辩称:其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属实。该借款系被告冷**替他人所借,他人未将此借款偿还给被告冷**,因此,现在被告冷**无钱偿还给原告。

被告冷**未提供证据。

被告孙*辩称:被告冷**向原告借款25万元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孙*不同意承担偿还责任。

被告孙*未提供证据。

本院依法调取二被告家庭成员登记信息表1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冷**、孙**夫妻关系。2015年3月26日,被告冷**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当日,被告冷**为原告出具借条1份,主要内容为:“今借李**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借款人:冷**2015.3.26日”。2015年4月26日,被告冷**向原告借款50000元,当日,被告冷**为原告出具借条1份,主要内容为:“今借李**现金伍万元整(50000.00元)。借款人:冷**2015.4.26日”。后经原告催要上述借款未果,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供有被告冷**向其出具的借条,能够证明被告冷**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原告与被告冷**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双方未就该二笔借款约定借款期限,故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冷**还款,现原告已诉至本院,向被告冷**催要借款,可视为已给予被告冷**合理的还款期限,被告冷**至今未偿还借款250000元,已构成违约,且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二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属于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50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冷**辩称250000元借款系其替他人所借,他人未将此借款偿还,现无钱偿还给原告,因被告冷**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成立,故被告冷**的抗辩,证据不足,理由不当,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孙*辩称被告冷**所借的上述款项250000元,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同意承担偿还责任,因被告孙*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成立,故被告孙*的抗辩,证据不足,理由不当,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冷**、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借款二十五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冷**、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案件受理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牟民初字第3927号
  •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女,生于1970年9月29日,汉族。

  • 被告冷**,男,生于1971年1月12日,汉族。

  • 被告孙*,女,生于1972年5月31日,汉族。

  •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耿小娟,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孙彦伟

  •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