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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与北京**革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万**不服被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作出的《关于海**学院路北端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京发改(2010)28号,以下简称28号《批复》),向北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民法院移送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北京**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储)、北京**储备中心海淀区分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储海淀分中心)与本案被诉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万**诉称,自己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得**改委作出28号《批复》。28号《批复》同意市土储、市土储海淀分中心建设项目,准予建设商业金融、多功能、教育科研、文化娱乐等用房。万**所承租的海淀区双清路75号院内北小院的11间平房在28号《批复》范围内,万**认为该立项批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京政复字(2014)793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28号《批复》。万**主张市发改委没有履行法定的审查义务,在没有举行听证程序且缺少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和土地预审的条件下同意立项并作出28号《批复》,在实体和程序上均不合法。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28号《批复》违法。

被告辩称

市发改委辩称,一、作出28号《批复》属于市发改委职权范围;二、28号《批复》依据充分,程序合规,批复得当;三、28号《批复》是市发改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批复,主要作用是明确项目建设主体、投资规模、资金来源、项目性质等项,衔接下一步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不直接涉及征地拆迁补偿等具体问题,与万**没有行政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四、28号《批复》是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根据《**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不适用《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五、万**是该房屋的承租人,对该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其与28号《批复》没有利害关系。综上,市发改委依职权作出的28号《批复》依据充分,程序合规,请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市土储述称,请求法院依法维持28号《批复》。

市土储**中心述称,请求法院依法维持28号《批复》。

本院认为

经查,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须是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万**作为涉诉房屋承租人,对该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其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备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本院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万德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西行初字第269号
  •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其他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万**,男,1961年8月6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段福惠,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

  • 法定代表人卢*,主任。

  • 委托代理人朱洪波。

  • 委托代理人姚晓培,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 第三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 法定代表人师宏亚,主任。

  • 委托代理人马龙。

  • 第三人北京市土**淀区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12号楼。

  • 法定代表人赵**,主任。

  • 委托代理人孙守娟。

  • 委托代理人周容,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孙茜人民陪审员王培发人民陪审员刘宇

  • 书记员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