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分类

更新时间:2021-10-23 14:10:5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日常生活中,当开发商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即有权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那么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哪些分类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建设用地使用权分类的相关内容。
建设用地使用权分类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分类

建设用地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用地:

(一)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规划编制体系的市、镇、乡、村规划层级相对应,满足市域用地规划管理的需求。

(二)公路用地(H22)的内容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衔接,采用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作为划分标准。机场用地(H24)净空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三)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的公用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不重复。其中,水工设施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设施。

(四)特殊用地与采矿用地。

二、建设用地可以转让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建设用地是可以进行转让的。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建设用地转让有哪些限制

(一)转让合同终止日期和建设项目完成日期不得超过原出让合同所规定的终止日期和建设项目完成日期,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所列的权利、义务和各项用地要求;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来防止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如需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用途,必须事先向土地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方可进行转让

综上所述,建设用地使用权大概可以分为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公路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区域公共设施用地、特殊用地和采矿用地等几种类型。以上便是找法网编辑为您带来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分类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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