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第一,申请。一般来说,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登记。
第二,受理。受理是登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接受的行为。
第三,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登记申请后,需要对申请登记的事项进行进一步的审核,然后才能作出予以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四,登簿。找法网提示,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就标志着登记程序完成。
第五,颁证。颁证是指登记程序完成后,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不动产登记可以单方申请,但是要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包括: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