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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公刑诉(2015)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6日,被告人杨*承包经营连江县苔录镇北茭村老人会二楼后,设置桌子、麻将牌等工具提供给参赌人员聚众赌博。2014年2月18日晚8时许,参赌人员吴**、吴**、吴**、林**、吴**等十余人在该老人会二楼利用麻将以“拔饼”方式聚众赌博,被连江县公安局查获,并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69530元。期间,杨*从中牟利人民币9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甲、吴**、吴**、林**、林**、张*、吴**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收款收据,承包文娱活动室合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和赌具供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并退出非法所得,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杨*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69530元及麻将牌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连刑初字第154号
  •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杨*,女,195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连江县。2014年2月2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转为取保候审,2015年2月28日经连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锦生

  • 人民陪审员郑后赛

  • 人民陪审员李美兰

  • 书记员万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