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翟朝选不服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行政处罚决定及濮阳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翟*选不服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孟**(治)行罚决字(2015)007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及濮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濮政复决字(2015)126号行政复议决定,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翟*选以其与第三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朝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濮行初字第62号
  •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复议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翟朝选,男,汉族。

  • 委托代理人李冠军,男,汉族,系原告表兄。

  • 被告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住所地:濮阳市北环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往南50米路西。

  • 负责人董**,局长。

  • 委托代理人管品生,该局干警。

  • 委托代理人李瑞勇,该局干警。

  • 被告濮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濮阳市人民路51号。

  • 法定代表人赵**,市长。

  • 委托代理人靳爱红,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 委托代理人韦中杰,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 第三人翟**,男,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丽君

  • 审判员苏景民

  • 审判员李翠英

  • 书记员徐朦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