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周*、周**、毕**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既不影响被告合法权利的救济,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42.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
被告周*,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
被告周**,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
被告毕**,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峰
书记员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