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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周静,周术平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周*、周**、毕**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既不影响被告合法权利的救济,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42.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巫法民初字第01253号
  •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

  • 被告周*,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

  • 被告周**,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

  • 被告毕**,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峰

  • 书记员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