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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周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告的母亲王*甲与被告的母亲王*乙系同胞姊妹,经父辈撮合,于1992年上半年定亲,1994年上半年同居生活,1995年11月17日在巴**政办申请结婚登记,同月举行婚礼,1996年4月23日生育一子名周某甲。2008年在檬子河村修建砖混结构房屋一座。双方婚后于2009年2月因感情不和分居。原、被告结合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特申请确认该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某辩称:原告诉称属实,我们是亲表兄妹关系,婚姻无效我无异议。

经审理査明:原告杨某某的生母王*甲与被告周某某的生母王*乙系同胞姊妹,经双方的父母撮合,原、被告1992年上半年定亲,1994年上半年原、被告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5年11月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1995年11月17日双方自愿在原巴中市**民政办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书。原告于1996年4月23日生育一子,取名周**(现已成年)。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调查笔录,证人证言,结婚证原件,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生母王*甲与被告周某某的生母王*乙系同胞姊妹。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属于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其婚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应当依法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巴州民初字第872号
  •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某),女,生于1974年,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巴州镇。

  • 委托代理人刘国龙,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周某某,男,生于1974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巴中市巴州区巴州镇,现在广西省桂林市。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杨青

  • 书记员杜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