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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杨**、杨*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杨**、杨*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谯民一初字第05374号
  •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男,199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 委托代理人:马峰,亳州市谯城区双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杨**,女,199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 被告:杨**,男,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冯占领

  • 书记员张从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