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我们会有遇到一些在试用期发生事情。比如劳动者因为在试用期表现优异会提前转正,也有劳动者在试用期,有时候会表现好,但是有时候表现又不好。但是试用期快到了,结束关系不适合,但是不结束成为正式员工也不适合就会考虑延长试用期。那么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延长的情形有哪些?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种情况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发生病假、产假、婚丧假等合理假期的情况,造成用人单位无法进行完整考察劳动者。
另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发生暂时停业等情况,劳动者无法清晰了解用人单位,无法判断是否需继续在单位留任。此时,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变更试用期的约定。可以明确的是,用人单位擅自延长试用期,属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的长短是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应确定的。针对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问题,劳动合同法还专门明确了试用期限、试用次数、试用期工资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等规定。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1、延长试用期的前提条件:双方协商一致,书面确认
试用期条款属于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
2、试用期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匹配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延长试用期的操作时间
延长试用期应在试用期届满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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