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易*与被告广西*限责任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原、被告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原、被告双方就(2010)长中民三初字第0055号、(2010)长中民三初字第0056号产品侵权诉讼达成和解,被告向原告支付伍万元补偿款,无需再向原告支付任何赔偿款以及相关费用(诉讼费、差旅费等款项)。调解协议生效后,被告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产品。双方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调解书不写事实。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2010)长中民三初字第0055号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2010)长中民三初字第0056号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易*自愿负担。
本调解书经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〇〇〇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易*,男,汉族,1971年10月18日出生,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27号4栋1门502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学民,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荔浦县青山镇兴贤街。
法定代表人甘*,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凌斌,广西王莹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冬华
审判员许运清
代理审判员曹志
书记员杨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