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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彭*甲诉被告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3月23日依法由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甲委托代理人熊*,被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彭*甲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两女彭*乙、彭*丙。后因原告犯故意杀人罪,经达州*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现在南*狱服刑。2014年10月,被告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婚生女彭*乙、彭*丙由周某某抚养的离婚协议。现因被告周某某外出务工,将两婚生女交由他人监管、照顾,被告的行为对两婚生女脱离了监管,很明显对婚生女的健康成长不利。现诉讼至法院,要求将两婚生女变更由原告抚养,由于原告现在服刑,特委托其父母和姐姐彭*丁及姐夫李某某代为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某辩称,一、原告2009年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故原告不具备抚养子女的条件及能力。二、原告在不具备抚养能力的条件下,委托其父母和姐姐及姐夫代为抚养、监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是其父或母,至今被告并没有放弃对两婚生女的抚养权。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彭*甲、被告周某某相识恋爱结婚后,于2002年9月26日生育长女彭*乙,2009年3月16日生育次女彭*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彭*甲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8月19日经达*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现原告彭*甲正在四**川中监狱服刑。2014年9月4日,周某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0月11日本院(2014)达达*初字第335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周某某与彭*甲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彭*乙、彭*丙由周某某抚养,彭*甲自愿承担两婚生女至18周岁时止的抚养费共计50000元,此款待彭*甲出狱后支付给周某某。双方离婚后,周某某与他人同居生育一子,便外出务工,期间将两婚生女交由他人照顾。两婚生女彭*乙、彭*丙因不愿在他人处生活、学习,便厌学、逃课。自2015年春节前,彭*乙、彭*丙便随其祖父母及姑姑生活,现原告彭*甲以被告周某某脱离监管、未照顾两婚生女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将两婚生女的抚养关系变更为原告彭*甲抚养,由其父母和姐姐彭*丁及姐夫李某某代养。

同时查明,一、因原、被告婚生长女彭*乙已年满10周岁,本案在庭审中,经征求彭*乙意见时陈述:彭*乙和彭*丙现随祖父母及姑姑居住、生活。同时,彭*乙明确表示不愿随母亲周某某生活;

二、原告父母彭*、任某某和其姐姐姐夫彭*丁、李*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分别书写了承诺书:因彭*甲在监狱服刑,自愿代彭*甲将两婚生女彭*乙、彭*丙监管、抚养好,让彭*乙、彭*丙健康快乐成长。同时,表明不需要被告给付抚养费;

上述事实,有彭*、彭*的当庭陈述,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杨柳垭村第四村民小组的证明,(2014)达达*初字第3352号民事调解书,彭*、任某某、彭*、李*书写的承诺书及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对子女的抚养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及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本案中,由于原告彭*甲在与被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周某某提出离婚,虽经本院调解离婚并达成了婚生女彭*乙、彭*丙由周某某抚养的离婚协议。但彭*乙、彭*丙从2015年春节前至今一直随祖父母及姑姑居住、生活,且两姊妹的生活、学习仍由祖父母及姑姑负责照顾、监管。同时彭*乙已年满10周岁,本院在征求其意见时,其明确表示不愿随母亲周某某生活,要求随其祖父母和姑姑、姑父生活,因原告父母彭*戊、任某某及姐姐彭*丁、姐夫李某某已向本院书面承诺愿意帮原告彭*甲代为抚养两婚生女,且李某某、彭*丁夫妇有稳定的收入和居住条件,具有相应的代为抚养能力。从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出发,为不改变彭*乙、彭*丙的生活环境,本院认为维持彭*乙、彭*丙目前稳定的学习、生活状态,更有利于彭*乙、彭*丙的身心健康及成长,故对原告彭*甲要求变更两女的抚养关系并由其父母及姐姐彭*丁等人代为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父母及姐姐明确表示不需要被告承担抚养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第16条第(3)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彭*甲与被告周某某的婚生女彭*乙、彭*丙变更为原告彭*甲抚养,并由原告父母彭*戊、任某某代为抚养。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达达民初字第700号
  •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彭*,男,汉族,生于1979年9月1日,户籍所在地达州市达川区,现在四川省川中监狱服刑。

  • 委托代理人熊阳富(特别授权),达州市达川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 被告周某某,女,汉族,生于1983年6月11日,住达州市达川区。

  • 委托代理人赵文志,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黄玉明

  • 书记员罗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