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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以覃检刑诉(201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受贿罪,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的犯罪事实如下,被告人黄**在担任贵港市覃塘区五里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委员、民兵营长期间,利用协助覃塘区五里镇政府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补贴工作的职务便利,安排、帮助覃塘区五里镇农户李*甲、黄*甲、谭**、甘**、李*乙、杨**、甘*乙获得危房改造补贴款,收受他们或者他们亲属送的好处费人民币共6000元。具体如下:

1、被告人黄**利用协助覃塘区五里镇政府开展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安排危房改造指标给李*甲并帮助李*甲办通危房申请手续,李*甲便申请得到2010年度危房改造补贴款15000元。2011年6月份左右,李*甲的丈夫黄*乙为感谢被告人黄**在李*甲获得危房改造补贴款过程中的关照,在被告人黄**家中将1000元送给被告人黄**。2013年12月初,被告人黄**将1000元退回给黄*乙。

2、被告人黄**利用协助覃塘区五里镇政府开展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安排危房改造指标给黄*甲并帮助黄*甲办通危房申请手续,黄*甲便申请得到2010年度危房改造补贴款16000元。2011年6月份左右,黄*甲为感谢被告人黄**在其获得危房改造补贴款过程中的关照,在被告人黄**家中将1000元送给被告人黄**。2013年12月6日,被告人黄**将1000元退回给黄*甲。

3、被告人黄**接受谭*甲请托后不久,利用协助覃塘区五里镇政府开展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安排危房改造指标给谭*甲并帮助谭*甲办通危房申请手续,谭*甲便申请得到2011年度危房改造补贴款16000元。2012年9月份左右,谭*甲为感谢被告人黄**在其获得危房改造补贴款过程中的关照,在被告人黄**家中将1000元送给被告人黄**。2013年12月6日,被告人黄**将1000元退回给谭*甲。

4、被告人黄**接受甘*甲请托后不久,利用协助覃塘区五里镇政府开展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安排危房改造指标给甘*甲并帮助甘*甲办通危房申请手续,甘*甲便申请得到2011年度危房改造补贴款16000元。2012年4月份左右,甘*甲为感谢被告人黄**在其获得危房改造补贴款过程中的关照,在覃塘区五里镇微波站附近将1000元送给被告人黄**。2013年12月6日,被告人黄**将1000元退回给甘*甲。

5、被告人黄**接受李*丙请托后不久,利用协助覃塘区五里镇政府开展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安排危房改造指标给李*丙的儿子李*乙并帮助李*乙办通危房申请手续,李*乙便申请得到2012年度危房改造补贴款17600元。2012年12月份左右,李*丙为感谢被告人黄**在李*乙获得危房改造补贴款过程中的关照,在自己家中将500元送给被告人黄**。2013年12月初,被告人黄**将500元退回给李*丙。

6、被告人黄**接受杨*甲请托后不久,利用协助覃塘区五里镇政府开展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安排危房改造指标给杨*甲并帮助杨*甲办通危房申请手续,杨*甲便申请得到2012年度危房改造补贴款17600元。2012年5月份左右,杨*甲为感谢被告人黄**在其获得危房改造补贴款过程中的关照,通过黄*丙将500元送给被告人黄**。2013年12月初,被告人黄**将500元退回给杨*甲。

7、被告人黄**接受甘*乙请托后不久,利用协助覃塘区五里镇政府开展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安排危房改造指标给甘*乙并帮助甘*乙办通危房申请手续,甘*乙便申请得到2012年度危房改造补贴款17600元。2013年1月份左右,甘*乙为感谢被告人黄**在其获得危房改造补贴款过程中的关照,在其家门口将1000元送给被告人黄**。2013年12月初,被告人黄**将1000元退回给甘*乙。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在担任贵港市覃塘区五里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委员、民兵营长期间,利用协助覃塘区五里镇政府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补贴工作的职务便利,安排、帮助覃塘区五里镇农户李*甲、黄*甲、谭**、甘**、李*乙、杨**、甘*乙获得危房改造补贴款,收受他们或者他们亲属送的好处费人民币共6000元。具体如下:

1、被告人黄**利用协助覃塘区五里镇政府开展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安排危房改造指标给李*甲并帮助李*甲办通危房申请手续,李*甲便申请得到2010年度危房改造补贴款16000元。2011年6月份左右,李*甲的丈夫黄*乙为感谢被告人黄**在李*甲获得危房改造补贴款过程中的关照,在被告人黄**家中将1000元送给被告人黄**。2013年12月初,被告人黄**将1000元退回给黄*乙。

2、被告人黄**利用协助覃塘区五里镇政府开展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安排危房改造指标给黄*甲并帮助黄*甲办通危房申请手续,黄*甲便申请得到2010年度危房改造补贴款16000元。2011年6月份左右,黄*甲为感谢被告人黄**在其获得危房改造补贴款过程中的关照,在被告人黄**家中将1000元送给被告人黄**。2013年12月6日,被告人黄**将1000元退回给黄*甲。

3、被告人黄**接受谭*甲请托后不久,利用协助覃塘区五里镇政府开展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安排危房改造指标给谭*甲并帮助谭*甲办通危房申请手续,谭*甲便申请得到2011年度危房改造补贴款16000元。2012年9月份左右,谭*甲为感谢被告人黄**在其获得危房改造补贴款过程中的关照,在被告人黄**家中将1000元送给被告人黄**。2013年12月6日,被告人黄**将1000元退回给谭*甲。

4、被告人黄**接受甘*甲请托后不久,利用协助覃塘区五里镇政府开展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安排危房改造指标给甘*甲并帮助甘*甲办通危房申请手续,甘*甲便申请得到2011年度危房改造补贴款16000元。2012年4月份左右,甘*甲为感谢被告人黄**在其获得危房改造补贴款过程中的关照,在覃塘区五里镇微波站附近将1000元送给被告人黄**。2013年12月6日,被告人黄**将1000元退回给甘*甲。

5、被告人黄**接受李*丙请托后不久,利用协助覃塘区五里镇政府开展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安排危房改造指标给李*丙的儿子李*乙并帮助李*乙办通危房申请手续,李*乙便申请得到2012年度危房改造补贴款17600元。2012年12月份左右,李*丙为感谢被告人黄**在李*乙获得危房改造补贴款过程中的关照,在自己家中将500元送给被告人黄**。2013年12月初,被告人黄**将500元退回给李*丙。

6、被告人黄**接受杨*甲请托后不久,利用协助覃塘区五里镇政府开展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安排危房改造指标给杨*甲并帮助杨*甲办通危房申请手续,杨*甲便申请得到2012年度危房改造补贴款17600元。2012年5月份左右,杨*甲为感谢被告人黄**在其获得危房改造补贴款过程中的关照,通过黄*丙将500元送给被告人黄**。2013年12月初,被告人黄**将500元退回给杨*甲。

7、被告人黄**接受甘*乙请托后不久,利用协助覃塘区五里镇政府开展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安排危房改造指标给甘*乙并帮助甘*乙办通危房申请手续,甘*乙便申请得到2012年度危房改造补贴款17600元。2013年1月份左右,甘*乙为感谢被告人黄**在其获得危房改造补贴款过程中的关照,在其家门口将1000元送给被告人黄**。2013年12月初,被告人黄**将1000元退回给甘*乙。

另查明,被告人黄**于2008年起任五里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委员。被告人黄**在接受侦查人员调查时,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农户李*甲、黄*甲、谭**、甘**、李*乙、杨**、甘*乙好处费6000元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材料证实:

1、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11月,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科接到群众举报五里镇建设站站长在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受贿问题的线索后,了解到某村主任覃某某、某村民兵营长黄**、某村文书林某某在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补贴款过程中,存在受贿的嫌疑。2013年12月3日,经检察长批准,覃塘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黄**进行调查时,黄**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在开展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收受危房改造农户送的好处费的犯罪事实。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杰出生于1962年5月15日。案发时已达应负刑事责任年龄。

3、任职文件及相关材料,证实被告人黄**于2008年起任五里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委员。

4、李*甲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的相关材料,证实李*甲于2010年5月4日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贴款,获有关部门批准。

5、黄*甲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的相关材料,证实黄*甲于2010年5月6日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贴款,获有关部门批准。

6、谭**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的相关材料,证实谭**于2011年8月28日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贴款,获有关部门批准。

7、甘*甲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的相关材料,证实甘*甲于2011年4月28日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贴款,获有关部门批准。

8、李*乙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的相关材料,证实李*乙于2012年12月2日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贴款获有关部门批准。

9、杨*甲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的相关材料,证实杨*甲于2012年7月6日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贴款获有关部门批准。

10、甘*乙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的相关材料,证实甘*乙于2012年7月5日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贴款获有关部门批准。

11、证人黄*乙的证言,证实其是李**的丈夫。2010年5月,村干部黄**安排一个危改指标给其,其便以其妻子李**的名义申请得到危房改造补贴款。分二次得到15000元。2011年6月份,其送给黄**1000元。2013年12月黄**退给其1000元。

12、证人黄**的证言,证实2010年,其通过黄**申请得到2010年度危房改造补贴款15000元。2011年6月,危房改造补贴款到位后,其在黄**家中送给黄**1000元。2013年12月6日黄**退给其1000元。

13、证人谭**的证言,证实2011年上半年,其通过黄**申请得到2010年度危房改造补贴款16000元。2012年农历9月8日,其拿2000元到黄**家中,还了1000元欠款后,送给黄**1000元。2013年12月黄**在其家中退回1000元给其。

14、证人甘某甲的证言及自书材料,证实2011年6月,其通过黄**申请得到2011年度危房改造补贴款16000元。2012年4月,危房改造补贴款到位后,其在某村微波站附近送给黄**1000元。2013年12月6日黄**到其家中退给其1000元。

15、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11年11月,其通过黄**得到2011年度危房改造补贴款指标,后其以其儿子李*乙的名义申请得到危房改造补贴款17600元。2012年11月,黄**带领建设站工作人员来拍照时,其送给黄**500元。2013年12月黄**退给其500元。

16、证人杨**的证言及自书材料,证实2012年其通过黄**申请得到2012年度危房改造补贴款17600元,后其通过黄**送给黄**好处费500元。2013年12月黄**退给其500元。

17、证人甘*乙的证言及自书材料,证实2012年,其通过黄**申请得到2012年度危房改造补贴款17600元。2013年1月,其在家中送给黄**好处费1000元。2013年12月6日黄**退给其1000元。

18、证人黄**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份左右,其受杨**委托送给黄**好处费500元。

19、证人韦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黄**妻子。2011年6月,黄*甲到其家中给其一个红包,当天晚上,其将红包交给黄**。

20、被告人黄**的供述,证实其自2008年8月任东流村民兵营长,协助五里镇政府开展危房改造工作。其在协助五里镇政府开展危房改造工作中,先后收受李**、杨**、甘*乙、甘*甲、李*甲、黄*甲、谭**等人的6000元好处费。2012年其帮助谭**申请得到2011年度危房改造补贴款16000元,同年10月,谭**到其家中送给其1000元;2011年5、6月,因其曾帮助黄*甲申请得到危房改造补贴款,黄*甲到其家中送给其好处费1000元;2012年4月,因其帮助甘*乙申请得到危房改造补贴款,其在家门口前收受甘*乙送的好处费1000元;2012年,其因帮助杨**申请得到危房改造补贴款,杨**便通过黄*丙送给其好处费500元;2012年9月,因其帮助李**的儿子了李*乙申请得到危房改造补贴款,其在李**家中收受李**送给的好处费500元。其收受上述好处费已于2013年12月初退给各农户。

上述证据取证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吻合,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在协助政府从事危房改造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犯受贿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犯受贿罪涉案金额为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涉案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犯罪后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黄**在接受侦查机关调查时,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黄**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前将所收受的赃款主动退回给行贿人,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的涉案金额不大,且具有自首情节,符合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依法可免除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港**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覃刑初字第118号
  •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受贿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黄**,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胡献

  • 人民陪审员莫继才

  • 人民陪审员蔡坚

  • 书记员陈银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