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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湾县**责任公司与巴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沙湾县**责任公司与被告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沙湾县**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书,是其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湾县**责任公司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沙民二初字第630号
  • 法院 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沙湾县**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路怀东,职务:董事长。

  • 被告:巴*,男,成年人,哈萨克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阿不都热合曼

  • 人民陪审员邬元梅

  • 人民陪审员王丽

  • 书记员杨潇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