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邢**、刘**等与济南高新**理委员会行政征收、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邢**等七人因诉济南高新**理委员会在《土地征收勘测调查登记表》上欺骗、伪造村民签字违法一案,不服济南**民法院(2015)济行初字第15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原审原告邢**等七人在原审中诉称,2012年11月济南**业开发区的派出机构章**办事处(筹)的工作人员以是否同意拆迁分房时按每人六十平方米为由,欺骗章锦村村民在《土地征收勘测调查登记表》上签字,并提交上级人民政府骗取用地审批。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在《土地征收勘测调查登记表》上欺骗、伪造村民签字违法,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二章土地征收程序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组织勘测定界,并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用地单位,与村民委员会、承包户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面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调查、清点、核实,填写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本案中,原告对《土地征收勘测调查表》的签字有异议。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土地征收勘测调查只是土地征收程序中的一个步骤,仍处在行政机关行政程序中,属尚未终结的行政行为。因其尚未成熟,故不是直接对原告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的行政行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据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在《土地征收勘测调查登记表》上欺骗、伪造村民签字违法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邢**等七人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原审原告邢**等七人不服原审法院裁定,上诉请求:1、撤销(2015)济行初字第157号行政裁定书;2、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3、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未开庭审理,更未对被上诉人欺骗、伪造村民签字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规定。2、原审法院裁定认定涉案行为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辩称

原审被告济南高新**理委员会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邢**等七上诉人的诉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组织勘测定界,并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用地单位,与村民委员会、承包户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面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调查、清点、核实,填写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根据上述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土地征收勘测调查工作是土地征收程序中的一个环节,系过程性行为,不直接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上诉人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在《土地征收勘测调查登记表》上欺骗、伪造村民签字违法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的规定,裁定驳回邢**等七上诉人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邢**等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鲁行终字第309号
  •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攸香,高级美容顾问。

  •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振刚,建筑师。

  •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电朋,农民。

  •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宪玮,英语演讲师。

  •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庆镇,农民。

  • 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希震,公司职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臧国亮,空调技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高新**理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工业南路28号。

  • 法定代表人张**,主任。

  • 委托代理人姚虎明、王琰,均系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曲立力

  • 代理审判员孙晓峰

  • 代理审判员王永鹏

  • 书记员杜钰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