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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与杨**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通道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对杨**非法占地一案作出的通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8日举行公开听证会,对通道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通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通道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26日对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大寨村杨**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通道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28日向杨**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于2015年9月4日向杨**送达了通国土资罚告字(2015)第3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通国土资罚听告字(2015)第3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杨**于2015年9月5日向通道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免予拆除新建房屋的陈述意见。通道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经会审认定: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决定对杨**以村民建房非法占地定性进行处罚。通道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经调查后认定:u0026amp;amp;ldquo;杨**于2014年8月未经行政许可,擅自占用通道县双江镇大寨村一组的土地(耕地)建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事实。u0026amp;amp;rdquo;通道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通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u0026amp;amp;ldquo;责令杨**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183.54平方米的土地给双江镇大寨村一组;并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u0026amp;amp;rdquo;通道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9日向杨**留置送达了通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u0026amp;amp;ldquo;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u0026amp;amp;rdquo;在法定期限内杨**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亦未主动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通道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通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是合法有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通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参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通道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通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强制执行交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通非诉审字第69号
  • 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许可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通道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 法定代表人刘**,该局局长。

  • 负责人李**,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侗族,通道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党组成员)。

  • 委托代理人曹修权,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侗族,公务员,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 委托代理人杨进余,男,1970年7月6日出生,侗族,通道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法规股股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 被申请人杨**,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侗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农民。

  • 委托代理人杨天岳,男,1963年1月2日出生,侗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农民,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华强

  • 审判员李平

  • 审判员吴春嫦

  • 书记员李双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