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xx诉被告北京**育委员会、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人民政府不服教育行政管理行为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xx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xx,女,2008年9月13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李晓艳(原告王xx之母),女,1981年11月6日出生,北京市回龙观华亿兴隆商贸中心负责人。
被告北京**育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环东路1号广电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主任。
委托代理人宋云锋,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俊山,男。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东大街199号。
法定代表人雷*,镇长。
委托代理人陈立飞,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丽人民陪审员庞金燕人民陪审员王秋华
书记员徐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