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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北京**育委员会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xx诉被告北京**育委员会、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人民政府不服教育行政管理行为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xx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昌行初字第178号
  •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xx,女,2008年9月13日出生。

  • 法定代理人李晓艳(原告王xx之母),女,1981年11月6日出生,北京市回龙观华亿兴隆商贸中心负责人。

  • 被告北京**育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环东路1号广电大厦。

  • 法定代表人李**,主任。

  • 委托代理人宋云锋,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苏俊山,男。

  •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东大街199号。

  • 法定代表人雷*,镇长。

  • 委托代理人陈立飞,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丽人民陪审员庞金燕人民陪审员王秋华

  • 书记员徐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