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段*顶诉被告织金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段克锦不服房产管理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段*顶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段*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段*顶。
被告织金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县长。
第三人段某锦。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显能
审判员彭锦祥
人民陪审员肖明忠
书记员易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