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久**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交通厅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江苏久**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久**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江路75号。
法定代表人朱**,江苏久**限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省交通厅,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升州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游庆仲,江苏省交通厅厅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路兴
审判员黄飞
代理审判员李丹丹
书记员赵和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