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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经贸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诉廊坊**开发区下庄头村民委员会、廊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审批手续一案,不服廊坊**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廊开行不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起诉的廊坊**开发区下庄头村民委员会系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行政机关,不是适格的被告。且没有证据证明其曾向廊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过解决土地问题的申请。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廊行终字第217号
  • 法院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宝瑞。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石

  • 审判员金占永

  • 代理审判员王海英

  • 书记员张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