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诉廊坊**开发区下庄头村民委员会、廊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审批手续一案,不服廊坊**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廊开行不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起诉的廊坊**开发区下庄头村民委员会系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行政机关,不是适格的被告。且没有证据证明其曾向廊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过解决土地问题的申请。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宝瑞。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石
审判员金占永
代理审判员王海英
书记员张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