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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司法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不服刑事拘留及没收涉案财物决定一案,不服兴宾区人民法院(2015)兴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上诉请求我院撤销兴宾区人民法院(2015)兴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在一审中所诉请的主要内容属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张**的起诉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依法应当不予立案受理。因此,上诉人张**的上诉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理由不当,不予采纳。原审法院的裁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正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来立行终字第16号
  • 法院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允志。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郭庆欢

  • 审判员朱华

  • 代理审判员韦丽芬

  • 书记员蓝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