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杨**、杨**、陈**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杨**、杨**、陈**外出务工,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赵**,男,1986年12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开乔,男,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女,1987年11月出生,汉族。
被告杨大同,男,1963年5月出生,汉族。
被告陈**,女,1967年4月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光武
审判员赵斌
审判员马俊辉
书记员李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