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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杨**、杨某某、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杨**、杨**、陈**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杨**、杨**、陈**外出务工,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罗民初字第717号
  •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赵**,男,1986年12月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胡开乔,男,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杨**,女,1987年11月出生,汉族。

  • 被告杨大同,男,1963年5月出生,汉族。

  • 被告陈**,女,1967年4月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胡光武

  • 审判员赵斌

  • 审判员马俊辉

  • 书记员李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