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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张*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301元由原告吴*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346号
  •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吴*,湖北云**限公司职员。

  • 委托代理人:李斌、杨亚,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 被告:张*。

  • 委托代理人:王立丹,湖北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张朝管

  • 书记员孙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