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301元由原告吴*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吴*,湖北云**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斌、杨亚,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张*。
委托代理人:王立丹,湖北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张朝管
书记员孙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