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孟**与被告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军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孟*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4元,依法减半收取1557元,由原告孟**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孟**,男,汉族,1990年10月7日生,
委托代理人唐昭富,湖南湘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成光海,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龙建军
书记员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