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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甲申请确认赵*与叶*乙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柯*甲诉被申请人叶*、柯*乙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柯*甲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柯*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柯*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申请人柯*甲承担(已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綦法民初字第03047号
  •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柯*甲,女,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 委托代理人李世洪,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申请人叶*,女,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 被申请人柯*乙,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扬

  • 书记员留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