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柯*甲诉被申请人叶*、柯*乙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柯*甲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柯*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柯*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申请人柯*甲承担(已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柯*甲,女,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代理人李世洪,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叶*,女,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申请人柯*乙,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扬
书记员留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