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白*与漆*宣告婚姻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白*与被告漆*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9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被告漆*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白*诉称,被告与原告于2008年12月8日在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手续,2011年4月10日,生育一女取名漆某某,原告婚后于2011年8月15日发现被告与其前任妻子的结婚登记日期为2006年12月18日,离婚日期为2011年6月16日。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女儿漆某某的抚养问题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漆*辩称,同意与白*解除婚姻关系,女儿漆*某的抚养问题由原、被告双方协商另行处理,起诉状中所作陈述客观真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白*与被告漆*相识恋爱后,于2008年12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1年4月10日生育一女漆*某。

另查明、被告漆*与案外人杨某某于2006年12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11年6月16日办理离婚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与被告漆*登记结婚时被告漆*与他人合法婚姻关系仍未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漆*系重婚,其与原告白*的婚姻无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白*与被告漆*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被告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武侯民初字第2487号
  •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白*,女,198X年X月2X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X。

  • 被告漆*,男,198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X。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苏晓莉

  • 书记员尧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