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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茶某婚姻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1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茶*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白**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7日、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父亲和被告母亲是亲姊妹,被告母亲是长女,原告父亲是老二,也是原告亲姑妈,原被告属于亲表兄妹。原被告经双方父母撮合后于2004年11月3日登记结婚,女到男家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2005年9月7日生育长女茶*甲,2012年农历九月初五生育长子茶*乙。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继而被告殴打原告,致使原告身体多处伤痕累累。被告对家庭及子女不尽义务,自2008年外出打工至今,没有拿回家一分钱,还向原告要钱。2013年农历冬月十五,双方再次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到南涧县城打工,春节曾回家几天,但双方是在吵闹中度过,夫妻并没有在一起生活,现夫妻分居已经要满一年了,原告对被告已彻底失望。故起诉要求离婚,孩子各抚养一个,长女茶*甲由原告抚养,长子茶*乙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给付抚养费;2012年新盖的房子归原告所有;债务平均分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双方系亲表姊妹属实,原告父亲和被告母亲是亲姊妹,他们有姊妹四个,被告母亲是老大,也是原告亲姑妈,原告父亲是老二。原被告系同村人,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并没有父母压迫的现象,《结婚证》也是双方一起去领取的。原告诉称被告对孩子不管不顾不是事实,孩子读幼儿园、小学都是被告接送,被告一直尽着抚养孩子的义务,现长女在西**学读二年级。被告跟原告商量孩子还是自己带好,至于粮食能种多少种多少,关键以孩子为主,由被告外出打工挣钱,因被告随时在南涧打工,打给原告电话也不接。家里因为搬迁盖了房子,一砖一瓦都要用钱、需要借钱,原告说要借么只得被告去借,借了原告也不承担,家里盖房子欠着债,这几年都是账滚账过来的。被告不是不尊重原告,是原告话多,每个家庭都会有争吵,为接送孩子、原告不拿给被告做客钱双方是发生过争吵,但夫妻之间争吵是正常的,只要双方各自改正缺点日子就过得下去,为了两个孩子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父亲与被告母亲系同胞姐弟关系,原被告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原被告于2004年11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女到男家同居生活,2005年9月7日生育长女茶*甲(系西**学二年级学生),2012年10月19日生育长子茶*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两人登记结婚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婚姻关系依法应宣告无效。对于小孩的抚养及财产分割,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之规定,对子女茶*甲、茶*乙的抚养及财产分割,本院另行制作裁判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李*与被告茶*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南民初字第2-1号
  • 法院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女,1984年10月1日生,彝族,云南省南涧县人,农民。

  • 委托代理人:杨贵荣,南涧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 被告:茶*,男,1978年1月19日生,彝族,云南省南涧县人,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白丽新

  • 书记员张月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