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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诉刑诉(201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代理检察员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6日21时3分许,被告人周*酒后驾驶豫N2A518号轿车,行驶至柘城县某某乡和谐大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207.92mg/100ml。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明知酒后驾车的危害性,仍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经检测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207.9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1424刑初42号
  •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危险驾驶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周*,男,住河南省柘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5年10月17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白霞

  • 书记员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