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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钱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钱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亦蕾于2013年6月9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云*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起诉称:2013年3月18日,被告钱云*等五人(其他四人身份不明)在瑞安市安阳街道拱瑞山路和陈**交叉路口搭乘浙C号出租车时,和原告发生口角。五人对原告实施性质极其恶劣的暴力殴打,扬言要打死原告并夺走原告欲报警的手机,后在原告朋友协助下,被告得以归案,其余四人逃离现场。瑞安市公安局对被告行政拘留十日内并处罚款200元。原告案发后被送往瑞**民医院急救,经诊断,原告头颈部、腹部及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花费医疗费等约计2千多元,被告却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请判令:一、被告钱云*赔偿原告李**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8804.1元(医疗费2204.1元,误工费6000元,营养费600元,交通费500元,出租车停运损失费4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李**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身份证一份、暂住证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身份;

证据二、被告人口基本信息一份(复印件),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身份;

证据三、驾驶证一份(复印件)、客运资格证一份(复印件)、证明一份,证明原告驾驶资格及工作岗位性质;

证据四、接受案件回执单一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照片,证明被告无故殴打原告致原告受伤的事实;

证据五、病历一份、医疗诊断证明单两份、报告单五份、收费收据14份,证明原告受伤导致医疗及费用支出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钱云*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供任何证据。

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钱云*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当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为:2013年3月18日,被告钱云*在瑞安市安阳街道拱瑞山路和陈**交叉路口搭乘浙C号出租车时,和驾驶员即原告李**发生口角后,对其进行拳打脚踢,导致李**头部、嘴唇以及身体各个部位受伤。同年3月19日,瑞安市公安局对被告钱云*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案发后原告被送往瑞**民医院急救,经诊断,原告头面部、腹部及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门诊治疗二天共花费医疗费2204.1元,医嘱建议门诊治疗半月、休息半月(共壹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故原告作为受害人因被告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合理的费用及损失应予支持:医疗费,依原告提供的票据证实为2204.1元;误工费,原告虽未提供其近三年工资收入证据,但考虑原告职业系出租车驾驶员,参照2012年浙江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平均工资收入49048元/年计算标准及医嘱建议治疗休息一个月,计算为4087元(49048/12);交通费,酌情支持100元;营养费,酌情支持500元;出租车停运损失,因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故不予支持;根据《最**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原告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考虑侵权人过错程度、受害人伤情等因素酌定500元。综上,应支持原告的损失额为6891.1元,原告诉请损失金额,部分予以剔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钱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李**经济损失6891.1元;

二、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钱云*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民法院,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1913,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温瑞塘民初字第217号
  •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

  • 被告钱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戴亦蕾

  • 代书记员蔡雅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