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强爱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以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与法不悖,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陆**。
被告:强**。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懿
书记员施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