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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强**生命权与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强爱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以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与法不悖,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嘉南新民初字第82号
  •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陆**。

  • 被告: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懿

  • 书记员施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