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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与闫**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与被告闫**、嘉兴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2元,由原告姚*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嘉南巡民初字第222号
  •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姚*。

  • 委托代理人:沈强,浙江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闫亚凤。

  • 被告:嘉兴市**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崔**。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康文怡

  • 书记员黄洁